(圖片提供/賣厝阿明)
相信您一定認同,買房子是人生的大事,但是合約文言文加上密密麻麻的文字,簽約當下一定不可能仔細看過!但是長輩都有教,不能隨便簽名,等一下被賣掉了怎麼辦?
所以,為了保障消費者買房子購屋權,無論您想購買預售屋、新成屋、中古屋……簽訂各式定型化契約,均有至少3~5天以上契約審閱期!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整理買房審閱期懶人包,保護您買房權益!
契約審閱期是指在您決定是不是要簽訂合約之前,您有權利帶著合約回家,仔細閱讀裡面的內容和條款。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明白合約裡面的所有內容,做出明智的決定,也避免日後的爭議。
1.契約審閱權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所賦予的權利,要求企業在您簽署合約前,要給予您至少30天的合理審閱時間(政府部門有時也會指定特定行業的審閱期限)。
2.房地產業的契約通常給予3天的審閱期,預售屋合約通常是5天
1.企業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給消費者足夠時間來審閱合約內容,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權益,因為沒有足夠時間思考合約的條款。所以,為了保障消費者,法律原則上認為這些條款就會不納入合約中。
2.但如果消費者同意、接受這些條款,就可以一樣視為合約的一部分。
3.企業不能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的權利,如果他們這樣要求的話,是無效的喔!建議消費者應該堅持自己的審閱權利,在合約中記載任何附加條件,這樣在未來有爭議時就有依據。
很多人容易混淆「審閱期」和「猶豫期」的不同,簡單來說,審閱期是指允許您在簽約前先帶回家了解契約內容,但並不代表你可以在這段期間內取消合約。而猶豫期通常用在郵購或網購上,允許您在7天內無需理由就取消合約,也不需要付額外的費用,兩種不同喔!
Q1:如果已經給了定金,消費者能不能主張契約無效?
A:要以當時簽約的情況區分:
如果簽訂的是定型化契約,而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業者也沒有充分說明商品狀況,那麼就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不能直接認為契約全部無效。
如果您已經有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事後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是,如果是因為商品有重大瑕疵而主張解約者,或者業者隱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而且這項責任確實應由業者來負擔時,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
Q2:業者沒有給予契約審閱期
A:即使業者違反了契約審閱期,但是如果消費者在合理時間內保持沉默,後來也不能再主張契約審閱期的法律效果
→舉例說明:如果企業在簽約前未給消費者契約審閱期,但在簽約後已經交付定型合約給消費者,消費者可以隨時查看合約的條款,是有充分的機會了解合約條款的。所以,在相當合理的時間內,消費者沒有主張契約審閱期被剝奪,也沒有表示不了解合約條款或主張不公平條款。那麼就不能再主張由於違反契約審閱期而使合約條款無效。
換句話說,消費者已經有足夠的時間來了解合約,就不能後來改變主張。
消費者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期
→舉例說明:如果企業已經告知消費者有關契約審閱期的權利,但消費者自願放棄了契約審閱期,同意和企業簽署定型契約,那麼消費者當然不能事後再來主張違反契約審閱期而使合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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