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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前腳剛三讀通過跟房屋買賣有關的《平均地權條例》,後腳也跟著通過跟租屋市場有關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較於全力火攻打炒房,在改善健全租屋市場的修法內容還是有限許多。
雖然說修法範圍有限,但是最主要的兩大重點中有一項是眾租屋族最最有感的!到底《租賃條例》修了哪些重點?身為租屋族的我們又有哪些特別要注意?今天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就分成三大部分講給各位聽!
在今年112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這次在2017年租屋條例立法之後的第一次修法。
修法內容最主要的重點就是假如房東提供的合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是可以依消保法處以3萬至30萬的罰鍰,也就是『亂寫租約內容會被開罰』,次要重點則是包租業者也要實價登錄。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及承租人,在這次修法後會被視為有「消費關係」,也就是指房客如果在承租物件期間,是可以得到《消保法》或是消保相關體系的保障。假設未來遇到的房東有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可以透過《消保法》的申訴機制及相關罰則來處理,避免原先就位處租屋弱勢的租客,真正遇到問題也求助無門。
至於哪些內容是可以寫到的哪些又是不可以呢?在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到十大項不得記載內容: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以往租賃住宅相關的物件資訊,只需要提供給主管機關確認,但是,此次修法後,特別要求包租業者(代管業者不用)的住宅租賃轉租契約,要向政府單位申報並且公開查詢,讓租屋市場更加透明。
簡單來說,對於租屋族影響最大的還是『房東有罰則』這項。修法前的租屋條例內容儘管有規定房東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但因為沒有罰則,房東大多也是偏無感。修法後雖然有罰則,但是租客也要有心理準備,一旦房東被開罰,後續再租你的可能性根本就是微乎其微,還是建議大家以和為貴,萬不得已別走上訴訟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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